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枣庄市编办 时间: 2019-09-04 16:10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10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枣庄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枣庄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牌子。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市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工作。配合做好在枣庄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监督市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监督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等。

(十三)负责全市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市内大案、要案,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市和区(市)在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建设方面的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等。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电影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督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市立项拍摄的电影进行审查,指导协调重大电影节活动。

(十八)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新闻出版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执法工作。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市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齐鲁文化软实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加强政策引导,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行政许可及其关联事项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集中审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后勤服务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市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文物专项经费。监测全市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科技和政策法规科(挂执法督察科牌子)。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承担市政府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七)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

(八)市场管理和新闻出版科(挂版权科牌子)。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全市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书号版号刊号管理工作,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承担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研究拟订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版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九)市场推广科。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枣庄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市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文物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在枣庄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市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等。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检查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十一)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市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内容审查,负责电影档案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监督电影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制定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执法工作。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市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3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