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10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市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市政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指导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亮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城市亮化维护管理、运行计划等方案;指导全市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管考核工作。
(五)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公园、游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
(六)指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订环卫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和落实;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负责镇域、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和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指导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方案审查、监督评估工作;指导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建筑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城乡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各区(含枣庄高新区)大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方案审查、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户外广告设施、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活动;依据委托承担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
(八)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具体负责管理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制订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管廊维护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管理资金;负责有关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指挥、组织、调度和跨区域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或者组织查处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开展拆违控建工作;负责纠正、处理全市城市管理过程中的违法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受理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队伍培训、执纪督察、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负责在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使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重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估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精细化考评办法、考评奖惩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督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城市管理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⒈关于违法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出具书面意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认定。
⒉关于噪声和餐饮油烟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及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检验、鉴定或认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⒊关于建设扬尘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运输及泄露、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⒋关于行政许可职责分工。有关行政许可及其关联事项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集中审批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宣传信息、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意识形态、教育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市容环卫科。拟订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参与拟订市容市貌管理各项规划;负责市容市貌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镇域、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的设置管理;负责环卫行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对市级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管;负责市容环卫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对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建筑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方案审查、监督评估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负责城乡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市政亮化科。参与拟订市政设施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编制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指导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管廊维护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市政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指导市政设施的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亮化专项规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亮化维护运行计划;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管考核工作;指导城区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组织、协调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的亮化工作;指导做好亮化节能工作。
(四)园林绿化科。拟订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城市公园、游园、城市广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园林绿化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负责城市园林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执法督察科。负责城市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的普法教育和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估等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城市管理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指导开展拆违控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执纪督察和管理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受理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转办、交办及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案件;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研究制订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体系,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考核及验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