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10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服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枣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牌子。
第三条 市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相关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审批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部分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审批和收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服务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事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协调、监督和管理,管理各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则和制度,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负责本单位和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对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务服务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八)负责政务服务平台使用和业务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与应用工作;
(九)负责协调、指导区(市)和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
(十)会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精简行政审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指导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审批服务局负责集中审批工作,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2.市审批服务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建立部门间联动配合机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验、论证、听证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对出具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市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相关业务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监管信息推送给市审批服务局,牵头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4.审批事项划转后,相关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工作。
5.市审批服务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审批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收费管理科牌子)。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财务、收费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牵头负责信息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接待和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局党组会议和局办公会议记录,督办落实相关决议及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劳动工资、出国(境)人员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牵头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人才交流与服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投资建设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审批、备案、验收等事项;负责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文物保护、地震、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涉及建设方面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市场准入科。负责涉及企业(不含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负责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市场准入许可、备案及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办理;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科。负责项目投资以外的涉及交通运输、能源、城市管理等领域划转事项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负责涉及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健康、文化、自然资源等领域事项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服务;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综合审批协调科。负责组织协调派驻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及运行管理、电子监察;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人员、窗口设置、部门授权及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及调整;负责指导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和联动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窗口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定期通报政务服务情况;受理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审批服务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及协调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平台的使用和业务指导工作;牵头负责审批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涉审中介机构平台建设及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本局及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事项的权力清单、权力库进行动态调整;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领域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办理。
(八)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会同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及运行机制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窗口单位的职能转变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申请材料、流程设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审批决定的审核,牵头组织审批决定撤销工作;负责局有关听证、复议、诉讼、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牵头组织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对区(市)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政务服务大厅的党建、群团、纪检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审批服务局行政编制3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市审批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