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关于印发《中共枣庄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枣委(2014)85号)
枣委〔2014〕85号
中共枣庄市委关于印发
《中共枣庄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枣庄高新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企业党委,枣庄军分区党委:
现将《中共枣庄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枣庄市委
2014年10月17日
中共枣庄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为完成某项跨区域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遵循精简、高效和权责一致、从严控制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省委省政府文件或者市委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区域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 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一名,副组长(副主任)一至二名。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任县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九条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名称、设立依据、设立期限、职责任务、领导成员、成员单位、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等。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审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市委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 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前征求拟调整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委办公室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委办公室不再行文。未经市委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发布指令性公文。
第十四条 建立议事协调机构退出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应及时撤并或调整相关议事协调机构。
(一)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1.部门擅自设立的;
2.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4.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5.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6.中央和省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7.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8.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予以合并:
1.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2.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3.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三)对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纳入机构编制工作日常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每年底向机构编制部门和市委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委办公室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向市委作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撤销、合并、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市委办公室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市)党委、枣庄高新区党委可按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