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强化应用“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 2020-07-14 14:45

 



关于优化调整强化应用“属地管理”事项

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编办,枣庄高新区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形式主义问题决策部署,结合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关于“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去年公布第一批清单的基础上,市委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调整事项目录》(见附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调整优化内容着力理顺区(市)、镇街两级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社区治理、市场管理、市容环境、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枣庄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优化6项、增加34项,总数调整为139项(具体事项从枣庄机构编制网下载)。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区(市)责任清单,作为区(市)镇街两级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区(市)党委政法委、编办,根据平台运行管理要求,协调指导相关部门逐项研究确定工作运行流程,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程序环节、压实工作责任,本通知印发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清单事项“施工图”“说明书”。

二、规范动态管理。今后区(市)党委编办要按照鲁编办发〔201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牵头做好“属地管理”事项动态管理工作,着重梳理发生频次较高、群众比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解决困扰基层的棘手难题。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市)部门的工作指导,区(市)部门和镇街要严格按照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市、区(市)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镇街承担。强化交办事项准入机制,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镇街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市、区(市)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为镇街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强化清单应用。区(市)、镇街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代表党委、政府承担本级社会治理事务的统筹协调指挥,作为“镇街吹哨、部门报到”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运行平台,负责相关事务统一指挥、及时响应、协调联动、高效处置,负责跟踪考核评价,落实好“一哨一考”制度,评价等次要有区分度,年末汇总评价等次为“好”的部门不超过30%,“较好”“差”等次要实事求是作出评价。区(市)、镇街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坐席人员要熟练掌握清单内容,按照清单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呼叫”“派单”。对未按清单履职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清主体责任、配合责任依法依纪依规问责。

各开发区与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相结合,参照建立“开发区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协调多方力量共同推动开发区发展。

 

附件:

枣庄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调整事项目录.pdf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中共枣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枣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