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时间: 2012-12-24 16:24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省编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鲁编办〔201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市卫生局:(一)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核报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煤矿)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承担鲁编办〔2012〕142号文件明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分工。
市煤炭工业局:(一)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三)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五)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