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1-12-28 17:03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使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工作,根据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4号)和省编委《关于调整省财政厅等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鲁编201127号)有关要求,取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职责,相关职责由市编委办公室承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使用申请

全市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凡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含招考、录用、聘用),于每年第四季度前,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编委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编制使用申请(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经费形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数额、实有人数、人员结构现状、用编类别、用编数额、使用用途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人员,由市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市)编办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编委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省编委办公室核准后组织实施。

2、区(市)及市直事业单位年度内集中招考补充人员,由各区(市)、市直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报市编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省编委办公室备案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3、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转业士官、退役士兵等人员,依据省下达的年度安置要求,由市编委办公室确定接收单位,下达用编许可,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分配安置。

4、因特殊情况急需补充人员的,如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可随时向市编委办公室提报编制使用申请。

5、机关及同一机关经费类型相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内部调整,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编制调整手续。从严控制逆向流动,确保人员编制管理的良性循环。

6、机关事业单位补充社会化工勤人员,仍严格按照《枣庄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枣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由主管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核。

二、编制使用审核

市编委办公室根据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编制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用编要求的,出具《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用编单位持《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招考、录用、聘用、调动等事宜。不符合用编要求的,告知其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由市编委办公室统一印制,加盖机构编制部门公章,当年度有效。

三、入编手续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完成后,30日内持《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列编卡片》及有关文件、证明到市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

入编人员由市编委办公室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持《枣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入编通知》及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办理工资套改、保险金转移(入户)、财政拨付工资等事宜。

属于市委管理干部调整的,由所任职单位凭《干部调动通知单》直接到市编委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
  四、人员编制核销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有调出、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持相关证明,15日内到市编委办公室办理核销编制手续。未及时核销编制的,不再受理用编申报。

五、违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未经编制使用审核,擅自补充人员的,一经查实,市编委办公室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编制使用审核具体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办理。

 

附件:1、《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