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
党内法规的生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即时生效,自其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日期以核文报批环节领导同志最后签批日期为准;二是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生效,即只有待规定的时限到来或者条件满足之后才施行。《条例》的施行日期属于即时生效。
来源:中央编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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